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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采购规章

北京科技大学政府采购预算编制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政府采购预算管理,规范采购预算的编制工作,提高预算编制的科学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北京科技大学预算管理办法》《北京科技大学采购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政府采购预算是学校部门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指学校年度政府采购项目和预算资金的安排计划。

第三条 各学院、部、处及学校直属单位(以下简称二级单位)使用学校各项经费采购《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简称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或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均为政府采购,应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第四条 政府采购预算编制范围:货物与服务类项目包括列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或预算金额100万元(含)以上项目(不包括含在基本建设工程及修缮工程项目内密不可分的货物及相关服务);工程类项目包括列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或预算金额120万元(含)以上项目(包括含在基本建设工程及修缮工程项目内密不可分的货物及相关服务)。以上限额标准随国家相关文件同步调整。

第五条 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内容:列入编制范围内项目,各二级单位应细化采购预算,列明采购项目名称、采购资金来源、金额、采购目录等内容。

第六条 政府采购预算编制时间: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工作于每年10月份启动,当年12月完成(编制年度为下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七条 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应当遵循统筹兼顾、勤俭节约、突出重点、讲求绩效的原则。

第八条 政府采购预算要应编尽编,不得漏报、少报。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将应纳入政府采购预算编制的项目化整为零、进行拆分,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政府采购。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九条 招标与采购管理中心作为采购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办事机构,统一管理学校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制定政府采购预算编制相关规章制度;

(二)汇总各二级单位政府采购预算;

(三)编制学校政府采购预算草案;

(四)对政府采购预算调整申请可行性进行初审。

第十条 财务处作为学校预算管理的职能部门,统筹管理学校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按照上级主管部门要求对招标与采购管理中心编制的政府采购预算草案进行审核,并提出合理化建议;

(二)预算批复后,按相关规定向招标与采购管理中心下达预算通知;

(三)对学校政府采购预算调整的必要性、可行性进行终审,并按规定程序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备案后进行调整。

第十一条 资产管理处协助开展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审核工作,主要职责

是:

(一)负责货物与服务类项目采购需求论证审查工作;

(二)协助负责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货物与服务类项目的必要性、合理性及配置标准的审核工作。

第十二条 基建管理处协助开展政府采购预算编制中基本建设工程类项目编制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编制基本建设工程类项目政府采购预算草案;

(二)负责基本建设工程类项目政府采购预算的必要性、合理性、可行性的审核工作。

第十三条 后勤管理处(集团)协助开展政府采购预算编制中修缮工程类项目编制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编制修缮工程类项目政府采购预算草案;

(二)负责修缮工程类项目政府采购预算的必要性、合理性、可行性

的审核工作。

第十四条 各二级单位应按照学校相关要求,负责组织实施本单位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工作,并对本单位上报预算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三章 预算编制

    第十五条 货物与服务类项目政府采购预算编制程序:

(一)各二级单位按照本单位实际需求及相关管理部门要求,编制本单位下一年度货物与服务类政府采购预算,报送招标与采购管理中心。其中依据相关文件规定应进行采购需求论证的项目,须按照规定程序进行论证,并经归口管理部门、资产管理处审核通过后,方可列入政府采购预算;

(二)招标与采购管理中心会同相关业务管理部门及经费管理部门对各二级单位报送的政府采购预算进行审核、汇总。

第十六条 工程类项目政府采购预算编制程序:

(一)基本建设工程类项目:基建管理处按照学校基本建设规划和相关管理部门要求,编制学校下一年度基本建设工程类政府采购预算草案,报送招标与采购管理中心;

(二)修缮工程类项目:各二级单位按照本单位实际需求及相关管理部门要求,编制本单位下一年度修缮工程类政府采购预算,报送后勤管理处。后勤管理处负责汇总并编制学校下一年度修缮工程类政府采购预算草案,报送招标与采购管理中心。

第十七条 招标与采购管理中心汇总货物、服务及工程类采购预算并编制学校政府采购预算草案,报送财务处。由财务处对政府采购预算草案进行审核后,按照预算编制相关文件规定编入学校部门预算报送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第四章 预算执行及调整

第十八条 学校政府采购预算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复同意后,作为学校正式预算执行。

第十九条 政府采购预算一经下达须严格执行,不得随意调整。不得超预算或无预算进行政府采购活动。各二级单位是本单位政府采购预算执行的主体,应确保各项预算执行的合法合规性。

第二十条 学校部门预算执行过程中,由于部门预算资金调剂(追加、追减、调整结构)需明确政府采购预算的,应按照现行部门预算调剂的有关程序和规定一并办理。二级单位须书面提出调整经费理由、调整额度并编制详细采购计划报送招标与采购管理中心,按程序经财务处汇总审核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通过后方可执行。其中,按要求应完成新增资产配置预算调整的项目,须完成新增资产配置预算调整审批后,再行办理政府采购预算调剂审批程序。

第二十一条 学校部门预算执行中预算支出总金额不变,但需要调剂政府采购预算类别(货物、工程、服务)和金额;以及使用非财政拨款资金,拟通过政府采购方式执行的项目,二级单位须在每年规定时间段内填写《北京科技大学政府采购预算调整申请备案表》,由业务管理部门、经费管理部门、招标与采购管理中心、财务处进行审核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其中,按要求应完成新增资产配置预算调整的项目,须完成新增资产配置预算调整审批后,再行办理政府采购预算调剂备案程序。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审计部门负责对政府采购预算执行工作进行审计监督。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北京科技大学招标与采购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