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仪器设备采购的监督管理,规范监察工作程序,明确监察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仪器设备采购是指使用学校预算资金或自筹资金购置的教学、科研及其他仪器设备。单价在10万元及以上的设备或批量价值在20万元及以上的仪器设备,由有关部门组织校内公开招标采购,120万元及以上的设备委托经国家相关部门认可的招标代理机构组织招标采购。
第三条学校成立以纪委书记为组长,由监察室、审计室、财务处、规划与学科建设办公室、工会负责人组成的仪器设备采购监督小组,加强对学校仪器设备采购的监督管理。监察室负责组织监督小组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第四条 监督工作小组的主要职责是加强对仪器设备采购的监督,包括监督采购程序,检查有关制度的落实情况,处理招标投标过程中有关投诉及来信来访问题等。
第五条 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政府有关采购与招标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校内采购规定的执行情况;
(二)招标采购方式的确定;
(三)公开招标的开标、评标、定标工作的过程;
(四)非公开招标采购工作的过程;
(五)采购合同内容发生变更,履行有关变更程序的情况;
(六)采购招标工作回避制度的执行情况;
(七)采购招标过程中是否存在商业贿赂及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第六条 建立学校仪器设备采购项目信息公开制度。仪器设备采购的申报审批、招标投标、采购验收、资金使用等情况,在学校范围内及时公开。
第七条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北京科技大学教职工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党纪、政纪和经济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大宗物资采购工作,不经招标、不经集体讨论,擅自指定或暗示供货单位;
(二)采购过程拒绝监督;
(三)采购过程泄露预算;
(四)接受供货单位商业贿赂;
(五)贪污、私分、占用、挪用、挥霍浪费采购资金;
(六)以各种理由化整为零,规避招标。
第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行,由纪委、监察室负责解释。
二〇一二年五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