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发[2016]7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仪器设备、家具、软件等货物及相关服务的采购管理,规范采购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维护学校利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教育部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北京科技大学采购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仪器设备、家具、软件等货物(以下简称仪器设备)主要包括通用设备、专用设备、家具、软件、耗材、贵金属等,不包括危险化学品(含普通化学试剂及相关耗材)以及与建筑工程密不可分的设备、材料。
本办法所指相关服务主要包括会议、车辆维修保养及加油、机动车保险、车辆租赁、仪器设备租赁、仪器设备维修升级、印刷、科研测试加工、教育培训、危险废弃物消纳以及提供网络带宽等服务。
第三条 仪器设备及相关服务采购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诚信、高效和维护学校利益的原则。
第四条 凡使用学校管理的各项资金购置仪器设备及相关服务的,均适用于本办法。科研代购采购按照本办法执行,其他有明确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五条 资产管理处在学校采购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负责学校仪器设备及相关服务采购计划审查,采购方式确认,合同审核、签订与执行,质疑处理以及各类采购信息的汇总和上报等。
第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按学校采购工作领导小组的具体批复意见执行,可不适用本办法:
(一) 涉及国家安全和国家机密的;
(二) 人民生命财产遭受危险,需紧急采购的;
(三) 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需紧急采购的;
(四) 其他特殊情况。
第二章 采购论证与审批
第七条 购置仪器设备及相关服务应严格执行预算管理的相关要求;特别是对于单台套价值较高的仪器设备,应按照上级部门的要求及标准提前申报预算。
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配置应严格遵守上级有关规定要求,按照节俭实用和节能环保的原则根据实际需要购置。
第八条 纳入学校固定资产管理范围的仪器设备须在校内放置使用,特殊情况确需校外放置使用的应按照《北京科技大学仪器设备校外放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校发〔2013〕65号)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 购置单价1000元及以上,10万元以下的仪器设备及相关服务,申请人在购买前须提交购置计划,由经费主管部门审批和资产管理处审核同意后,方可购买。
第十条 购置单价10万元及以上的仪器设备或总价10万元及以上的相关服务,由项目负责人所在二级单位组织专家论证,并填写《大型贵重仪器设备购置审查与论证报告》或《大额服务购置审查与论证报告》,经经费主管部门、资产管理处等部门审核,学校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同意后方可购买。
购置单价40万元及以上的仪器设备或总价40万元及以上的相关服务,至少需要由五位专家进行论证,其中至少有一位校外专家。单价100万元及以上的仪器设备或总价100万元及以上的相关服务,论证专家中校外专家不得少于三分之二。
第十一条 使用国家专项资金购置单价10万元及以上的仪器设备或总价10万元及以上的相关服务,有明确预算批复且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购置的,填写《大型贵重仪器设备购置审查与论证报告》或《大额服务购置审查与论证报告》时不再组织专家论证,后附预算批复即可。
第十二条 单价50万元及以上且列入《教育部政府采购进口产品批复列表》的进口仪器设备,应严格按照财政部、教育部相关文件规定履行备案程序后方可采购。
单价50万元及以上且未列入《教育部政府采购进口产品批复列表》的进口仪器设备,应严格按照财政部、教育部相关文件规定履行申报、审批程序,审批通过后方可采购。
购置国家规定限制进口的仪器设备应严格遵守国家及学校相关规定。
学校购置科学研究和教学用进口产品,大部分可以享受免征进口税收优惠政策,具体要求按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审议通过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购置具有高温高压、放射性、高污染、剧毒等特征之一的特殊仪器设备前需由项目负责人所在二级单位组织专家进行评估并出具明确意见。
第三章 采购实施
第十四条 采购方式分为招标采购和非招标采购。招标采购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非招标采购是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采购和竞争性磋商。
第十五条 购置列入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仪器设备和服务,按照上级主管部门要求的采购方式和限额标准执行。
第十六条 招标采购
(一)购置总价10万及以上且低于50万元的仪器设备或相关服务,由资产管理处统一组织校级招标采购;
(二)在一个财政年度内,同一个预算项目下的同一品目或者类别的仪器设备或相关服务累计采购资金数额达到50万元的,由资产管理处委托经过遴选确定且国家相关部门认可的招标代理机构组织公开招标采购。
(三)购置总价10万及以上且低于120万元的仪器设备或相关服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论证专家意见并经经费主管部门和资产管理处审核,学校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同意后,可直接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
1.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2.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
第十七条 非招标采购
(一)校级招标采购失败的,可根据评标专家组意见直接改为非招标采购方式或重新招标。
(二)购置总价10万及以上且低于120万元的仪器设备或相关服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论证专家意见并经经费主管部门和资产管理处审核,学校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同意后,可直接采用竞争性谈判或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
1.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2.非因项目负责人原因导致的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项目紧急需要的;
3.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4.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三)购置总价10万及以上且低于120万元的仪器设备或相关服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论证专家意见并经经费主管部门和资产管理处审核,学校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同意后,可直接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1.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2.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3.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四)购置总价10万及以上且低于120万元的仪器设备,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根据论证专家意见并经经费主管部门和资产管理处审核,学校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同意后,可直接采用询价方式采购。
(五)购置总价5万元及以上且低于10万元的仪器设备或相关服务,由项目负责人通过三方比价的询价方式采购;申请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经经费主管部门和资产管理处审批同意后执行。
(六)购置总价5万元以下的且未纳入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仪器设备或相关服务由项目负责人根据实际需求直接采购。
(七)拟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购置达到国务院确定的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仪器设备或相关服务,须报经上级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并向财政部申请批准后执行。
第四章 合同签订
第十八条 购置仪器设备及相关服务原则上都应签订书面购销合同,其中采购标的总价达到1万元及以上或采购列入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仪器设备和服务时必须签订书面购销合同。
所有合同须经项目负责人和资产管理处签字并加盖北京科技大学设备订货专用章方为有效。
第十九条 合同内容由双方当事人约定,主要包括以下条款:当事人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项目名称、数量和单位;价款;技术指标、验收标准;交货期限、地点和方式;付款方式;质保和售后服务;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
第二十条 资产管理处代表学校对外签订仪器设备及相关服务的购销合同,负责监督合同执行,并对合同文件进行管理及存档。
第五章 合同执行
第二十一条 按合同约定付款、接货、安装、调试、验收、报销等合同执行工作由项目负责人具体负责,资产管理处予以协助和配合。
第二十二条 仪器设备到货后,需及时办理调试验收和入账报销等相关手续。
第二十三条 单价10万元以下的仪器设备,到货安装调试完毕后由项目负责人提交验收申请,经所在二级单位资产管理员验收和资产管理处审核通过后,完成入账手续。
单价10万元及以上的仪器设备或总价10万元及以上的集成项目,到货安装调试完毕后由项目负责人组织不少于三人的验收小组进行交货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其中单价50万元及以上的仪器设备或总价50万元及以上的集成项目由资产管理处组织专家组进行交货验收;然后提交验收报告和验收申请,经所在二级单位资产管理员和资产管理处审核通过后,完成入账手续。
服务项目执行完毕,需要纳入国有资产管理的应及时办理登记入账手续。总价10万元以上的服务项目,项目完成后由项目负责人组织不少于三人的验收小组对服务情况进行评价并出具项目执行情况报告。
基本建设与修缮工程配套的仪器设备应与建筑工程同时验收,单独入仪器设备资产账。
第二十四条 合同执行过程中出现纠纷的,由资产管理处会同项目负责人及所在二级单位、经费主管部门、财务处、监察室、审计室等相关部门组成工作组代表学校依法处理。
第二十五条 购置进口仪器设备应根据相关政策要求进行减免税申报审批,具体外贸业务由资产管理处委托经过遴选确定的具有相关资质的外贸公司办理。
第六章 采购监督
第二十六条 仪器设备及相关服务采购工作接受学校采购工作监督小组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有权向学校纪检监察部门检举和反映情况。
第二十七条 相关人员必须遵纪守法,严格执行采购管理制度和程序,主动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对于在采购活动中的违规违纪行为,学校将根据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构成违法犯罪的,移送国家有关部门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不同专项经费购置仪器设备及相关服务的可参照此办法制定相应的专项经费采购管理办法或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于2016年1月21日经第3次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正式执行。《北京科技大学仪器设备采购管理办法》(校发〔2012〕25号)和《北京科技大学仪器设备招标管理办法》(校发〔2012〕26号)同时废止。
北京科技大学
2016年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