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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教财厅[2003]6号


部直属各高等学校、各直属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已于2003年1月1日起施行。为依法规范教育部直属高校、直属事业单位的政府采购行为,进一步推进政府采购工作,促进廉政建设,根据《政府采购法》及有关规定,结合部直属高校、直属事业单位实际,我部研究制定了《教育部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教育部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二OO三年八月二十一日


附件:

教育部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教育部系统规范有序的政府采购运行机制,全面推进我部政府采购工作,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育部直属高校和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以下简称部属各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办理的政府采购,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教育部政府采购是指部属各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财政性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安排的预算资金(即中央财政以各种形式划拨的资金,包括中央财政专项资金等)和预算外资金(即各单位通过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采购性基金、政府间捐赠资金等获得的收入)。

在采购中,与财政性资金相配套使用的地方资金、自筹资金、借贷资金,一同实行政府采购。

第四条  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原则。

第五条  政府采购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

第六条  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教育部政府采购工程项目,另行规定。

第八条  教育部政府采购的组织形式分为“政府集中采购”、“部门集中采购"和部属各单位“分散采购”。

(一)政府集中采购。是指政府集中采购机构代理组织实施的,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采购活动。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由国务院编制确定并公布。

(二)部门集中采购。是指教育部组织实施的,纳入部门集中采购目:录和经有关部门批准的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采购活动,以及其他按要求应实施部门集中采购的专项项目和大宗成套、单项价值较高的采购活动。部门集中采购目录由教育部编制确定。

(三)分散采购。是指部属各单位按照《政府采购法》及有关规定组织的,在政府集中采购和部门集中采购范围之外的,或者因高等学校教学、科研工作需要而提出特殊要求的采购活动(含零星采购)。部属各单位的分散采购计划由教育部审定。


第二章  政府采购管理

第九条  教育部政府采购管理包括:制定政府采购计划,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确定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和目录;明确采购组织形式和选定采购方式;组织实施政府采购活动;履行合同和支付资金;结算记账,编报决算及统计信息等。

第十条  教育部财务司是教育部政府采购管理的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是:根据部领导指示精神,制定教育部政府采购管理及实施办。法;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确定教育部集中采购项目和目录;申请财政直接拨付的采购资金;监督检查部属各单位的各项政府采购工作;汇总编报教育部年度政府采购统计信息等。

第十一条  教育部教育政府采购事务中心是教育部组织实施政府采购活动的专职执行机构,也是教育部系统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其主要职责是:具体负责执行教育部政府采购各项活动的管理,组织实施教育部集中采购,指导部属各单位政府采购工作;接受部属各单位委托,提供政府采购服务;具体办理教育部财务司安排的政府采购日常事务;组织部属各单位相关人员进行业务培训等。

第十二条  部属各高校应成立政府采购领导小组,协调各方面工作;必须建立、健全本校的政府采购专职机构,落实责任人及相关人员的职责。部属各事业单位要结合实际确定一个部门负责此项工作。

部属各单位政府采购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是:按规定编报政府采购预算;提交集中采购品目技术清单;组织实施本单位的分散采购工作;按要求签订和履行政府采购合同;编报本单位政府采购统计报表;组织本单位相关人员进行业务培训等。


第三章  政府采购实施

第十三条  部属各单位应按要求将本单位年度采购项目及资金计划编入部门预算,报教育部。教。育部对部属各单位上报的政府采购预算进行审核汇总,并报财政部审定。

第十四条  政府集中采购遵循的工作程序按《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及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部门集中采购由教育部教育政府采购事务中心统一组织实施。部门集中采购遵循下列工作程序:

(一)教育部按《政府采购法》所确立的原则,确定教育部统一采购项目或品目并下达部属各单位,各单位须按要求向教育部教育政府采购事务中心提交具体的采购品目技术清单。此清单应列明该品目的主要技术指标、数量以及相关的要求。

(二)部属各有关单位向教育部教育政府采购事务中心提交办理采购委托书。

(三)教育部教育政府采购事务中心按照《政府采购法》相关条款要求的采购方式组织采购,采购主要采用招投标方式。

第十六条  部属各单位的分散采购,由各单位按照《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和本办法的有关要求组织实施。单位分散采购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部属各单位应根据教育部审定下达的单位分散采购计划,组织实施本单位的分散采购工作。

(二)部属各单位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对各项目。所确定的采购方式实施采购。

第十七条  政府采购方式包括以下几种:

(一)公开招标;

(二)邀请招标;

(三)竞争性谈判;

(四)单一来源采购;

(五)询价;

(六)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第十八条  不同采购方式的程序和规定如下:

(一)公开招标采购、邀请招标采购

1.公开招标采购,是指招标单位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的、采购方式。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或规定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应当采用公开招标采购方式。

2.邀请招标采购,是指招标单位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的采购方式。对于某些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供应商采购的,或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可采用邀请招标的方式采购。

凡是公开招标数额以上或规定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因特殊情况拟采用邀请招标或招标以外其它采购方式的,必须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经教育部批准。

3.实施招标采购方式的,应按《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投标法》中规定的程序进行:

(1)编制招标标书;

(2)在财政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

(3)接收投标人投标;

(4)组织开标;

(5)评标及定标;

(6)授标签约;

(7)履行合同。

4.招标文件自发出之日起至投标截止日止,时间不得少于二十日。各单位有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的,经教育部批准可以缩短,但最少不得少于十日:

(1)符合招标条件但需紧急采购的;

(2)招标采购单位预先发布过采购预告的;

(3)采购货物或服务属于通用商品和标准服务的、潜在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费时不多的;

(4)同一类采购项目连续实行协议供货制度的。

(二)竞争性谈判采购

1.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货物或服务,可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1)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没有合格供应商投标,或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2)技术复杂或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具体要求的;

(3)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4)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