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发〔2021〕41号
各单位:
为加强学校数据管理,保障数据安全,推进数据有效利用,发挥好数据在学校治理能力和服务水平提升的支撑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教育部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教育数据管理办法》(教发厅〔2018〕1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北京科技大学数据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北京科技大学
2021年7月27日
北京科技大学数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数据管理,保障数据安全,推进数据有效利用,发挥好数据在学校治理能力和服务水平提升的支撑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教育部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教育数据管理办法》(教发厅〔2018〕1 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数据,是我校各职能部门、直附属单位、学院及研究机构等(以下简称各单位)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责过程中产生或获取的各类信息化数据。
第三条 数据管理是指学校对数据采集、存储、共享、使用和安全等环节的标准化与规范化管理。
第四条 数据管理遵循“统筹规划、分工合作、促进共享、加强利用、规范标准、安全可控”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凡是涉及数据采集、存储、共享、使用的行为,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学校相关制度,不得擅自、随意采集、存储、共享数据,不得利用数据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学校信息化与网络安全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是学校数据管理工作的领导机构,负责学校数据管理重大事项的决策。
第七条 信息化建设与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信息办”)是数据管理的归口单位,全面负责学校数据平台的建设、运维、管理、服务与安全;负责学校数据标准、管理制度的制定;协同开展数据的汇聚交换、数据治理、数据共享工作。
第八条 按照“谁产生谁负责、谁维护谁负责”的原则,数据产生单位是其数据的责任主体,负责及时提交、维护和更新数据,保障数据的完整性、准确性和规范性。在数据提交时,需明确数据的共享范围和用途,应具备数据脱敏技术手段。
第九条 按照“谁经手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数据使用单位应依法依规对数据使用的全过程进行管理。
第三章 数据采集与存储
第十条 数据采集须遵循“一数一源”、“非必要,不采集”原则,按照相关标准和规范,应充分利用学校数据平台已有数据,避免多头采集、重复采集,减轻相关单位与师生填报负担。
第十一条 数据采集需明确所采集数据仅用于学校管理服务用途。
第十二条 原则上业务数据须存储于校园网环境,各单位应做好数据的存储、维护和安全管理管控,保障存储数据的可用性、可靠性和完整性。
第四章 数据共享
第十三条 数据是学校的重要公用资产,以全面共享为根本,不共享为例外。数据的共享原则上须通过学校数据平台进行。
第十四条 数据按共享类型分类如下:
(一)无条件共享类:具有基础性、基准性、标识性的数据;提供方明确可以共享的数据;经数据管理单位核定应当共享的数据。
(二)有条件共享类:内容敏感或按照相关规定,只能按特定条件提供给需求方的数据。
(三)不共享类:有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或其他依据明确规定不允许共享的数据。
第十五条 各单位根据职责对所掌握的数据进行梳理,形成本单位数据资源目录,确定数据的共享类型。数据资源目录或共享类型发生变化时,需及时更新。
第五章 数据使用
第十六条 各单位有权利根据履职或特定工作需要,提出共享数据的使用需求,同时有义务提供可共享的数据。
第十七条 数据使用单位须按流程向数据归口管理部门进行申请:
(一)对无条件共享类数据,申请通过后,从学校数据平台获取数据。
(二)对有条件共享类数据,信息办将需求提交数据提供单位进行审核,根据数据提供单位给出的审核意见处理。
(三)对不共享类数据,不接收数据需求申请。
对使用用途不明确,存在安全风险隐患的数据使用申请,数据提供单位可以不予提供。如数据需求方对提供方不予提供的意见持有异议,可向领导小组申请协调处理,由领导小组对该事项进行研究决定。
第十八条 各使用单位须对共享数据使用的全过程进行严格管理。对于获取的共享数据,要按原始约定的用途使用。涉及用于重大决策、制发文件、公开发布、上报行政主管部门或提供给第三方机构的数据,应会同相关单位严格进行数据审核,并按学校相关流程执行。不得以任何方式将数据用于社会有偿服务或其他商业活动等。
第六章 数据质量
第十九条 高质量的数据是支撑学校高效管理、科学决策的重要基础。数据产生单位有义务和责任保障数据的质量。
第二十条 各单位有义务配合数据管理部门做好数据治理工作。对于学校重点、专项工作所需的共享数据,各数据产生及维护单位须配合业务牵头部门落实好数据相关工作。
第二十一条 各业务单位需建立疑义、错误数据的校核和纠错机制,应纠尽纠、应快尽快。使用单位对获取的共享数据有疑义或发现有明显错误的,或师生用户发现数据有明显错误的,应及时反馈数据产生单位和数据管理单位,数据产生单位应予以及时校核修正,数据管理单位予以监督。
第七章 数据安全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负责本单位相关数据采集、存储、共享和使用的全过程安全管理,学校数据平台的安全管理由信息办负责。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人员不得伪造、窃取、泄露、篡改、滥用、转让、损毁数据。因上述行为触犯法律法规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保障与监督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需指定数据负责人及数据管理员,数据管理员应配合数据管理单位做好数据对接。
第二十五条 各单位的数据工作和数据质量纳入学校信息化综合评价范畴。
第二十六条 各单位及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实际情况限期改正;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按照相关规定予以追责问责:
(一)不按照规定将本单位数据提供给学校数据平台共享使用的;
(二)提供不真实、不准确、不全面数据的,未按照规定及时更新数据的;
(三)不按照规定随意采集数据,扩大数据采集范围,造成重复采集,增加成本和负担的;
(四)对获取的共享数据管理失控,致使出现滥用、非授权使用、未经许可的扩散以及泄漏的;
(五)不按照规定,擅自将获取的共享数据用于本单位履行职责需要以外的,或擅自转让给第三方,或利用共享数据开展经营性活动的。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关于个人信息数据管理,由信息办另行制定相关管理办法。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信息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