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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级规章

关于印发《北京科技大学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校发〔2021〕42号

各单位:

为规范信息化项目管理,加强技术统筹与服务,强化网络信息安全,保障项目实施质量,根据《教育信息化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教技函[2016]37号)等文件要求,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北京科技大学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北京科技大学

2021年7月27日


北京科技大学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信息化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管理,加强技术统筹与服务,强化网络信息安全,保障项目实施质量,本着“统筹规划,归口管理,各司其责,绩效评价”的原则,参照《教育信息化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教技函[2016]37号)等有关文件要求,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项目包含:

货物采购项目:服务器、存储、网络接入设备、网络安全、身份识别认证系统以及公共通用类软件等。

基础设施项目:校园网网络综合布线、弱电路由、机房建设等。

技术开发项目:定制化开发的管理信息系统、业务应用平台、学习辅助平台、公共资源平台、移动端应用及网站等。

运维服务项目:信息化类运维服务,或信息化规划咨询、数字影像化加工等服务。

第三条 信息化项目按照经费来源分为校级统筹拨款的“信息化建设专项”经费项目及科研、学科、教学等经费来源的“其他经费来源信息化项目”;本办法所指项目均为“信息化建设专项”经费项目。

第四条 其他经费来源的信息化项目,由经费负责单位参照专项经费信息化项目管理要求,对负责或批准的项目自行组织建设并做好项目全生命期管理。预算经费为十万元及以上的项目立项时需到信息办备案,不得擅自建设。

第五条 项目应严格遵守有关网络信息安全管理规定,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运行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确保项目的安全管理;涉密类信息化项目参照学校保密安全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项目涉及学校数据建设与共享时,须落实学校有关数据管理和使用的要求,提供完整的数据资源目录、数据字典及代码表等,确保数据的互联互通和有效共享。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分工

第七条 学校信息化和网络安全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是项目管理的领导机构,负责审定项目管理相关制度、项目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对重大项目相关事项进行决策等。

第八条 信息化建设与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信息办)是学校项目的归口管理单位,负责起草项目管理相关制度,统筹提出项目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组织项目的申报、审核、论证、协调、验收和绩效评价等。

第九条 项目建设单位为本单位信息化项目的主体,主要负责人为项目第一责任人,同时应设立与项目对应的信息专员,负责本单位信息化项目的建设、管理与运维。

第三章     项目流程管理

第十条 项目规划。信息办根据学校发展规划和工作部署,定期向学校各单位征集项目需求,统筹提出项目中长期规划及年度计划。

第十一条 项目申报。

(一) 项目申报原则上采用集中申报模式。信息办定期启动项目集中申报工作,建设单位根据学校项目建设规划、年度计划和本单位实际需求,结合学校工作安排进行申报。

(二) 涉及多个建设单位的项目,由参与单位协商确定牵头单位,并由牵头单位进行项目申报。

(三) 信息专员负责项目的全流程管理和实施,原则上大、中型项目不少于2人。信息专员原则上在项目验收前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需及时向信息办报备。

第十二条 项目评审。信息办组织专家并会同财务处、资产管理处、审计室等部门对项目进行评审,通过初审的项目将纳入学校项目库。

第十三条 项目预算。依据初审结果和学校预算额度,信息办协同财务处对项目进行预算审定。

第十四条 项目执行

(一) 项目采购与实施。项目批复后,建设单位须按照学校采购管理相关规定和信息化建设相关规范进行采购执行,同时将项目建设方案提交信息办备案,并依据项目合同约定推进项目实施工作。

(二) 项目验收。项目实施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做好项目验收准备工作,须向信息办提交项目验收申请,各单位按照学校和本单位内控相关要求组织验收。

(三) 资产入账。项目建设形成资产的,应按照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及时办理资产入账手续。

第十五条 项目归档。项目通过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及时将项目相关文档提交信息办归档。

第十六条 项目变更。因故需要变更的项目,建设单位应提前一个月向信息办提交变更申请,信息办会同财务处、资产管理处等相关单位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 项目终止。对于无法继续执行或二次验收不通过的项目,建设单位须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进行项目终止处理,并向信息办提交项目终止申请。

第十八条 建设内容为网站、信息系统、移动应用的项目应在项目初审立项阶段确定等级保护级别,上线后须按等级保护相关规定及时完成等级保护备案和测评。

第四章     项目绩效评价

第十九条 信息办协同财务等部门对项目的产出、效益和完成情况进行综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后续项目申报审核、预算分配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须加强项目内控建设和执行过程管理,积极配合学校组织的审计、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工作。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负责项目建设所形成的设施、资源、系统或平台的运行维护和应用推广。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涉及知识产权、安全保密等事项的项目,按照国家和学校相关规定管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具体实施细则由信息办负责制定。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信息办负责解释。